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运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拥有专利权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主体变更、终止,以及专利权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