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