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相互许可使用、互惠使用等形式开展专利合作。

鼓励和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