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