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