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