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产生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登记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