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