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研究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