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矿山企业依法开采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人员的设置、配备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矿产资源开采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五)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年检的其他内容。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