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区范围划定后,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之日起1年内,完成办理立项、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划定的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