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