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第二十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