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