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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