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