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