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不得接纳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团体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

各种义演,必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以义演名义从事营利性演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