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开采陶(瓷)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开采,并向建水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陶(瓷)土资源年度开采量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告。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完成采区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