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和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