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水务、环境保护、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