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经费。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水务、环境保护、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