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时速不高于20公里;

(二)不得逆向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三)行驶时尽量靠近道路右侧边缘;

(四)转弯时提前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

(五)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避让。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