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施工应当避让城市绿化设施,堆放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与行道树主干或者绿地边缘的距离不少于1米。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