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施工应当避让城市绿化设施,堆放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与行道树主干或者绿地边缘的距离不少于1米。

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