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