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提升河口国门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