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有关的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的会议或教育、教学活动;(四)进行现场或社会调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