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专职督学自行进行的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