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个年度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留处理犬只。

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得养犬。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