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安、畜牧兽医、市容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