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