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应当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指定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