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养犬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