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免疫证明。

外来人员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