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异地补绿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无法进行异地补绿的,应当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