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用地不低于25%;

(四)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不低于40%;

(五)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30%。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