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被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