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傣族、彝族等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书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和宗教文化等;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传统饮食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佛迹、庙宇、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六)具有史料、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

(七)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纺、织、染、绣等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九)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