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北海银滩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解决北海银滩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