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北海银滩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北海银滩管理机构和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海银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