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毁坏或者擅自砍伐林木、采挖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