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