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观景物、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