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抓好定居、定耕工作,杜绝毁林开荒。对外地流入本县有毁林开荒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清理。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给予经济补偿。禁止在35度以上高山陡坡林区内挖茯苓和从事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工副业生产。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