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自治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指标和市场需求,全部自主经营。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的经营管理制度。自留山采伐的商品材,由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代购代销,扣除成本外,利润全部返还农民。也可以由农民自行销售。经营木材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出县的木材,统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证。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