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