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