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需要再版或者展示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