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