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