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