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