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